2022年3月15日,白兔潭法庭庭长谢斌在调解一起民事案件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化解矛盾。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9日,原告卢某、黄某的儿子在被告文某、陈某和张某共同经营的游泳馆游泳时溺水死亡。同年6月20日,三被告与两原告经王仙镇人民政府、王仙镇三狮村村民委员会和沩山镇漏水坪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约定由三被告自愿支付两原告各项补偿金696000元。协议签订后,三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596000元补偿款,剩余100000元经两原告多次催问至今未付,现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欠付的补偿款。
审理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并无争议,三被告均表示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剩余补偿款。案外人陈某某提出一个还款方案,希望给予一定还款期限,并表示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为三被告提供担保。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存在困难,且原告质疑被告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诚意,同时原告表示在案外人陈某某参与担保的前提下同意给予被告还款期限,故对案外人陈某某自愿参与担保的行为,予以准许,在调解协议中将案外人陈某某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由案外人陈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以案说法】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考虑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若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醴陵法院贯彻落实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施行方法,本次调解是白兔潭法庭、当地村委和政府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今后醴陵法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方式,灵活运用“枫桥经验”,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为辖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