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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叶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醴陵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27 20:06:0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叶凌,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河西村青山排组28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叶凌以患有尿毒症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子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根据株中心医鉴字[2022]第28号《医学鉴定意见书》诊断意见为:1、被鉴定人叶凌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 血液透析状态等疾病;2、被鉴定人叶凌的病情符合符合《湖南省暂子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相关程序规定,决定对罪犯叶凌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9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届满前,以电话、来函、来访等形式,事求是且实名向本院反映。

异议受理单位:醴陵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何成

联系电话:0731-23059031


 
责任编辑: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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