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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 便民服务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6:44 打印 字号: | |

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是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醴陵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如我在诉”融入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深入落实诉讼费缓、减、免相关政策,让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暖。

基本案情

近日,随着一份《醴陵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缓交审批表》的审批完成,当事人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费得以缓期缴纳,案件顺利进入审理阶段。

当事人丁某某系未成年人,其于2021年3月27日,在道路上行走时被被告撞倒,导致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精神伤残六级。经过长期治疗,丁某某家中已经无力再支付医疗费用,故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8万余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丁某某应于七日内预交3467元诉讼费,如不按期交纳,案件就会按撤诉处理。丁某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因丁某某已经花费34万元治疗费用,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自身无法承担诉讼费,且提供了所在社区的情况说明、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希望法院对其缓交诉讼费予以批准。

详细了解并查证相关情况后,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对照诉讼费缓减免的实施办法,协助当事人填写了申请书。经审查核实材料、领导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丁某某依法缓交诉讼费用,大大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难题,让其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人民至上、司法为民应当急民之需,解民之困。今年来,醴陵法院已对12起案件办理了缓减免交诉讼费共计85万元。接下来,醴陵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缓减免政策,积极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加大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法律的相关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

普法课堂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减、缓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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